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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 50161—2009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2009—11—11 发布 2010—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433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 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1—2009,自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和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湖南、江西、广西等烟花爆竹主产区30多个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烟花爆竹生产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内标准和国外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检测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总图、建筑、结构、消防、废水处理、采暖通风、电气等专业的安全必要规定。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增加了术语一章,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增加了工艺安全要求,调整了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增加了结构防护要求,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类别划分,补充了电气安全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负责日常管理,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地址:北京市55号信箱,邮编:100053,传真:010-8311194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查人员: 主 编 单 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 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 参 编 单 位: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 要起草 人:魏新熙 范军政 郑志良 李后生 王爱凤 陶少萍 陈 洁 侯国平 主要审查人员:赵家玉 黄明章 刘幼贞 张兴林 韩国庆 杜元金 潘功配 李金明 李增义 黄玉国 刘春文 肖湘杰 余建国 袁学群 目 次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20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32 Table of contents 1 General rule............................................................................1 2 Term .......... ... .....................................................................2 3 Hazard classes of building and explosive quantity........................................4 3.1 Hazard classes of building……………………………………………………………………………………...4 3.2 Explosive quantity……………………………………………………………………………………………...7 4 Engineering planning and exterior minimum separation distances..... .....................8 4.1 Engineering planning………………………………………………………………………………………...8 4.2 Exterior minimum separation distances in hazard particles production area………..........................................8 4.3 Exterior minimum separation distances in general magazine area of hazardous particles…………………......8 4.4 Exterior minimum separation distances in destruction ground and testing area……………..……...……….13 5 General plan layout and interior minimum separation distances...........................14 5.1 General plan layout…………………………………………………………………………………………14 5.2 Interior minimum separation distances in hazard production area……………………………………...…..14 5.3 Interior minimum separation distances in general magazine area of hazardous particles…………………….15 5.4 Protecting barrier……………………………………………………………………………………………...18 6 Process and layout.......................................................................19 7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particles........................................20 7.1 Storage of hazardous particles………………………………………………………………………………...20 7.2 Transportation of hazardous particles…………………………………………………………………………20 8 Building structure.......................................................................21 8.1 General………………………………………………………………………………………………………...21 8.2 Structure selec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hazard production area……………………...……………………….21 8.3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and blast resistant yard………………………………………….…………………..22 8.4 Emergency evacuation of hazardous buildings in production area………….……………………………….22 8.5 Structure of buildings in hazard production area…………………………….………………………………23 8.6 Structure of buildings in general magazine area of hazardous particles…….……………………………….23 8.7 Corridor and tunnel…………………………………………………………………………………………..24 9 Fire fighting............................................................................25 10 Treatment of waste water.................................................................26 11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27 11.1 Heating……………………………………………………………………………………………………….27 11.2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27 12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28 12.1 Classification of hazardous location…………………………………………………………………………28 12.2 Electrical equipment…………………………………………………………………………………………31 12.3 Indoor electrical wiring………………………………………………………………………………………31 12.4 Lighting system………………………………………………………………………………………………32 12.5 10kv & under power distribution substations and power distribution room in production building…... ......32 12.6 Outdoor electrical wiring…………………………………………………………………………………….33 12.7 Lightning protection and earthing…………………………………………………………………………...33 12.8 Electrostatic prevention……………………………………………………………………………………...34 12.9 Communication………………………………………………………………………………………………34 12.10 Television monitoring system……………………………………………….……………………………..34 12.11 Fire alarm system…………………………………………………………………………………………...34 12.12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34 12.13 Control chamber……………………………………………………………………………………………35 Appendix A protection area of protecting barrier.........................................36 Explanations of the wording in this code........................... . .....................3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39 1 总 则
2 术 语
指生产烟花、爆竹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产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电点火头等的厂房、场所及配套的仓库。 指本规范范围内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氧化剂等,以及用以上物品制成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的产品。 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生产、制造、加工危险品的建筑物。 在生产过程中,在厂区内用于暂存药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线及有药部件的建(构)筑物。 指储存成品、化工原材料、药物(黑火药、烟火药、亮珠、药柱、药块)、效果内筒、引火线的危险品仓库集中的区域。 指在危险性建筑物附近自然山体内镶嵌的临时存放药物的洞室。 指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仓库)、晒场、临时存药洞等。 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 含氯酸钾、硫化锑、雷酸银等药剂,经摩擦能产生引燃(爆)作用的药剂。 含高氯酸钾、苯甲酸氢钾、苯二甲酸氢钾等药剂,能产生哨音效果的药剂。 含高氯酸盐、硝酸盐、硫磺、硫化锑、铝粉等药剂,能产生爆炸音响效果的药剂。 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指危险品厂房、库房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有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其形式、强度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碎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厂房内有效使用面积按作业人员平均,每个作业人员所占有的面积。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受到破坏的屋盖。 轻型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²。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大于1.5kN/m²。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对间室外的人员、设备以及危险品起到保护作用。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储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可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破片和减弱爆炸冲击波泄爆方向扩散而在抗爆间室轻型窗外设置的屏院。 装于特定场所或设于单个特定设备或操作岗位的装置,以防止装置外的人员、物资或设备受到可能发生的局部火灾或爆炸侵害的金属防护体。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直接疏散到室外安全地带的门或出口。 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 爆炸或燃烧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碳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统称为防静电材料。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体形状,电阻值在5×104Ω~1×108Ω范围内的物品。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 为了避免粉尘点燃,允许电气设备在运行中达到的最高表面温度。 变电所为独立的建筑物。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的地面。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指能够截断火焰及火星传播且在一定时间内能起到隔绝温度传播的不燃烧体材料制成的实心砌体,耐火极限不小于3h。该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和洞口。 3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建筑物危险等级
1 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破坏能力划分为1.1-1、1.1-2级。 1.1-1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TNT的厂房和仓库; 1.1-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的厂房和仓库 2 1.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 表
注: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可依照本规范 表
注:表中A、B、C、D级为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规定的产品分级。 3.2 计算药量
4 工程规划和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4.1 工程规划
1 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2 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布置。 3 无关人流和货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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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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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最小允许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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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部最小允许距离自燃放试验场边缘算起。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1 同时生产烟花爆竹多个产品类别的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产品种类分别建立生产线,并应做到分小区布置。 2 生产线的厂(库)房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及生产能力的要求,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 4 同一危险等级的厂房和库房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厂房和库房,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的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的边缘。 5 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6 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脚不宜太近。当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 1 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2 比较危险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危险品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3 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4 不同类别仓库应考虑分区布置,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宜集中布置,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仓库宜布置在总仓库区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1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2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设为 3围墙应为密砌墙,特殊地形设置密砌围墙有困难时,局部地段可设置刺丝围墙。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表
注: 当两座相邻厂房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可采用括号内数字。 1 与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 2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 表
注:当两座相邻厂房的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表中距离可乘以0.8,但不得小于 1 与锅炉房、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2 与独立变电所、水塔、高位水池(包括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3 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 表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表
表
1 与1.1-1级、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2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1 与1.1-1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2 与1.1-2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表 3 与1.3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 4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其与各级仓库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按设计确定。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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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防护屏障
1 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2 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 3 1.3级建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防护作用区为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 2)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o角,宜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 4)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1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 2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 6 工艺与布置
6.0.6 1.1级、1.3级厂房和库房(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6.0.7 1.1级厂房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当采取抗爆间室、隔离操作时可以联建。引火线制造厂房应单间单机布置,每栋厂房连建间数不超过4间。 1工作间联建时应采用密实砌体墙隔开,且联建间数不应超过6间,当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时,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 2机械插引厂房工作间联建间数不应超过4间。且每个工作间应为单人、单机布置 3原料称量、氧化剂的粉碎和筛选、可燃物的粉碎和筛选,应独立设置厂房。 1干燥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感温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设施。 2热水、低压蒸汽干燥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 3热风干燥厂房可对没有裸露药剂的成品、半成品及无药半成品进行干燥;当对药剂和带裸露药剂的半成品采用热风干燥时,应有防止药物产生扬尘的措施。烘干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 4日光干燥应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要求平整。危险品晒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堤,防护堤顶面应高出产品面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储存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库存药量不宜超过 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0㎡,每个防火区面积不超过500㎡,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 1 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查、清点、装运的通道。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 烟火药、黑火药堆垛的高度不应超过 7.2 危险品运输
1 距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 2 距1.3级建筑物不宜小于 3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构筑物不应小于 8 建筑结构
8.1 一般规定
1 1.1 级厂房可附设更衣室; 2 1.3级厂房除可附设更衣室外,还可附设其他生活辅助用室和车间办公用室。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并采用防火墙与生产工作间隔开。 车间办公用室和生活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宜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的泄爆面。 1 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应离山体前坡脚不小于 2 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不大于 3 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4 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 5 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 6 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及隔潮措施。药洞上部应有良好的排水措施。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1 除本规范第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1)建筑面积小于 2)远距离控制而室内无人操作的厂房。 1 除本规范第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 1)同时满足跨度不大于 2)横隔墙较密且间距不大于 8.2.4 1.1级、1.3级厂房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也可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当采用轻质泄压屋盖(如彩色复合压型钢板等)时,宜采取防止成片或整块屋盖飞出伤人的措施。1.1-2级黑火药生产厂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质泄压屋盖。当1.3级厂房屋盖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时,宜设置能较好泄压的门窗等。 1 在梁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2 梁与墙或柱应锚固可靠,梁与圈梁应连成整体; 3 围护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柱之间应加强联结,纵横砌体之间也应加强联结; 4 门窗洞口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 砌体承重结构的外墙四角及单元内外墙交接处应设构造柱。 8.3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1 当设计药量大于 2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 3 当设计药量不大于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破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按使用要求,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1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最小进深应符合表 表
2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当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必须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墙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和传递窗的结构应能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的墙应高出厂房相邻屋面不少于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安全疏散
1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2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3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4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5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2 1.1级、1.3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得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 8.4.3 1.1级、1.3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不应超过 2 1.3级厂房不应超过 1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 2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方向一致。 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做成防滑坡道。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8.5.1 1.1级、1.3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外门宽度不应小于 1 窗洞口的宽度不应小于 2 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 3 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 5 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 6 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1 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3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1 吊顶上不应有孔洞; 2 墙体应砌至屋面板或梁的底部。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1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2 当仓库(或储存隔间)的建筑面积小于 3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 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的宽度不宜小于 2 当仓库设计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且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 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通风用门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外层门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7 通廊和隧道
1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不燃烧体。 2 通廊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或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 3 运输中有可能撒落药粉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9 消防
1 存药量大于 2 作业人员少于6人,建筑面积大于 3 雨淋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不宜低于 10 废水处理
1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采暖
1 黑火药生产的1.1-2级厂房、烟火药生产的1.1-1级厂房及其他危险品生产中呈干燥松散和裸露状态的厂房,采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 2 黑火药制品和烟火药制品加工的生产厂房,采暖热媒宜采用不高于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它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油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应有所区别。 2 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 3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4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必须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5 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2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内,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得设计机械通风。 1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过除尘处理后再排入大气,除尘处理宜采用湿法方式。当粉尘与水接触能引起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用湿法除尘。除尘装置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且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3 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不小于1%的坡度。 4 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5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 表
注:1表中装药、筑(压)药包括烟火药、黑火药的装药、筑(压)药。 2当表 3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划分可参照本表确定。 表
表
注:1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机室、控制室、仪表室等)。 2密实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墙上除门外无其它孔洞。 1 为F0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服务的排风室划为F1类危险场所。 2 为F1类、F2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与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3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F2类危险场所(黑火药除外)。 12.2 电气设备
1 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3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为T4( 4 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挠性连接等选型,应与该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5 危险场所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中第二章电动机的规定。 6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扭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启动。 7 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8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无线遥控设备等。 1 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洞口。 2 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必须采用填料函封堵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控制箱等,选型应与灯具防爆级别相同的产品。 1 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21区DIP21、IP6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Ⅱ类B级隔爆型、本质安全型(IP54),灯具及控制按钮可采用增安型。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不低于22区DIP22、IP54。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2 电气线路严禁采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3 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阻燃绝缘电线或铜芯阻燃电缆。 4 电气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450V/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钢管或护套内敷设。电话线路电线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300V/500V。 5 插座回路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6 检测仪表线路可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 7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的材质和最小截面应符合表 表
8 保护线(PE线)截面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1 穿电线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 2 电气线路与防爆电气设备连接处必须作隔离密封。 3 电气线路宜采用明敷。 1 电缆明敷时,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 2 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宜采用绝缘护套电缆;桥架应采用金属槽式结构。 3 电缆不宜敷设在电缆沟内。当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置防止水及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4 电力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照明线路的分支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5 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 1 危险场所不应敷设电力和照明线路。可敷设本工作间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固定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 2 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电气设备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3 控制按钮线路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 1 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 2 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 1 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的线芯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 2 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绝缘电线或电缆线芯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线芯的载流量应留有适当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线芯截面不小于 12.4 照明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1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2 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3 与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 4 设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的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配电室、电机间、控制室的门、窗与黑火药生产工作间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L≥2 式中: 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3 在电缆与架空线换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的铁脚、金属器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 距1.1级厂房外墙不应小于 2 距1.3级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7 防雷与接地
12.8 防静电
12.9 通讯
12.10 视频监控系统
12.11 火灾报警系统
12.12 安全防范工程
。 12.13 控制室
附录A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一字防护土挡墙”防护屏障的防护要求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本规范引用标准名录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 《烟花爆竹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198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199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9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199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199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199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199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9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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